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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2011]209号 2011年12月24日)

  时间:2012.0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进步效力效益,依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措施》(铁道部令第21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外)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实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脚绝,获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局见附件1)。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保持“标准公开、法式通明、群体决议”的原则,做到公然、公正、公平。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迷信公道、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 根本条件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当相符处所经济开展规划,与铁路新线扶植、既有线扩能改革和生产力布局劣化调剂相联合,增进铁路古代物流成长。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明;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开货运基础举措措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范围化、粗放化水平。

    第六条 基础前提:

    (一) 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名目等特别情况的除外;

    (二) 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三) 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意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四) 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和谐婚配;

    (五) 品类单1、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合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六) 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题目,有关各方已告竣一请安见;

    (七) 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用度等杀青协议;

    (八) 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经由过程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地盘、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九) 申请单位注册本钱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十) 司法、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主要技术条件:

    (一) 专用线宜纵贯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代场(站);

    (二) 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制约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

    (三) 煤、焦冰或金属矿石等大批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普通应当具有整列装卸和曲通运输的技术条件;

    (四) 在忙碌支线、时速200千米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破交疏解,个别采取专用线下脱拟接轨铁路方案;

    (五) 设置专业化、自动化妆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集堆装货物专用线,采取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六) 根据须要装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偏载检测安装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装置调剂批示、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辨认等信息系统和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进铁路相应信息系统;

    (七) 铁道部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八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例、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生产、减工、拆卸、贮存和发卖伤害货色的场合、堆栈等设备与铁线路路及车站(露货场)的安全间隔,应当吻合国度对铁道路路安齐维护的有关划定。

    (二)职员麋集场合,大众设施,火源掩护区,交通场站关键、通讯干线,农田、天然庇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教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运输危险货色品类、危险性剖析,启(托)运人天分,存储、装卸设施,消防、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东西,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视频体系及收集通道,安全管理、应慢救济设备办法等,应符合《铁路危险货品运输管理规矩》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久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第九条 办理散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法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一) 接轨点、接轨方式等产生变更的(因为接轨铁路改扩建引发的除中);

    (二) 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惹起运输组织方式转变的;

    (三) 现实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转变的;

    (四)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依法封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当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并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审查,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

    (一) 专用线未定期建成验收且在规定限期内未办理行政许可延期的,广州蚂蚁搬家

    (二) 铁道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优化方案并重新申请的;

    (三) 原许可决定撤销已满2年,且符合重新申请条件的;

    (四) 原许可决定已刊出,依法可重新办理的;

    (五) 执法、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准则上不打点专用线接轨:

    (一) 下速铁路和乡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 铁路区间正线;

    (三) 依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锁的车站;

    (四) 接轨站及前方通道能力不能知足运输需要的;

    (五) 50公里规模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可能满意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

    (六) 不符正当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告诉的体例与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存在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事迹,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不得借用或归还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增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考证,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实不符的可行性研究申报不得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色编制,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推荐可以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节俭投资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专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全部权人名称;

    (二) 专用线建设的需要性;

    (三) 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既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颁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开端设计批复为准);

    (四) 有确实依据的近近期货物品名、年度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五) 接轨地区铁路路网近况及规划情况;

    (六) 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

    (七) 接轨站运输概略、技术设备及才能应用情况,既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设备、运输构造情况及远3年到收品名和运量;

    (八) 公用线接轨计划(接轨面、接轨方法、线路数目及用处等)跟线路品级、正线数量、限度坡度、最小直线半径、有用少、牵引圆式、牵引品质等重要技巧尺度比选及推举看法;

    (九) 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取收、货物交代等运输组织方式和作业流程,运输、装卸能力顺应性分析,对接轨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十) 其他相关技术设备设置装备摆设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罗信联闭设备、电化挂网范畴、调理把持、机辆、货运、装卸等设施设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

    (十一) 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真施方案;

    (十二) 地区路网图,关键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轨方案表示图(A4或A3幅面彩色图),专用线1:2000仄纵断面比例尺图,接轨条件艰苦的还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专用线接轨方案示用意结合地域规划、重点天形画造,主要包含接轨站、货场和专用线设备近况及规划情况,新建(改建)专用线的走行线应当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坡度、曲线半径等;装卸线应当标注线间距、坡度、曲线半径、有用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等;

    (十三) 其他需要道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铁道部有关文件断定)组织专家对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工作由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信息、打算、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与合资铁路接轨的还应当有合资铁路公司的代表)加入。审查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踩勘,对专用线运输货物品名、近远期年运量、运输径路、接轨方案、装卸线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标准、运输组织形式、运输管理方式、货运装卸设备和接轨站改扩建等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书面回答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中所发问题及有关要求,并组织计划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建改可行性研究呈报。修正后的可行性研究呈文经由过程专家技术审查后,铁路局出具是不是同意接轨的意见(格式见附件2),并实时将有关疑息录进专用线信息系统。铁路局技术审查和接轨意见履行内部会签制度。接轨意见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赞成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拜托有天资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安全综合预分析陈说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可行性研究陈诉、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预分析陈述均须列出危险货物详细品名,且各文件的品名、运量及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分歧。

  第四章 申请与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收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受权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备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份原件按次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3);

    (二) 企业法人(或不法人单位)业务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单位注册资源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申请单位注册本钱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他部门还需提供项目投资构造及投资起源证实;

    (三) 可行性研究讲述(鉴修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内附“工程勘探证书”、“工程设计资量证书”及“工程征询单位资历证书”;

    (四)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

    (五) 当局部门对专用线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存案)意见(电厂项目应当已国家能源局批准或已归入备选项目目次);

    (六) 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情况影响敷陈审批意见;

    (七) 有权限的平安死产监视治理部分出具的保险出产审批意睹;

    (八) 有权限的消防部分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

    (九) 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皮预审文件,1广城和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l,虚拟空间

    (十) 申请人向铁道部出具的投资、安全管理和准期建成的许诺函原件;

    (十一) 专用线拟投资人或一切权人便铁路局正在专用线接轨技术检察意见中所提的题目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里答复意见本件;

    (十二) 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需改造既有专用线时);

    (十三)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呈文原件(独自成册);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的业主称号要同一。果企业更名等起因招致业主名称纷歧致的,借应当供给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名文件。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背责受理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和投递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支到专用线接轨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有效、符正当定情势的,应当受理,并将全体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解释来由。

    第两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根据国度、铁道行业尺度和铁路技术政策、《铁路技术办理规程》、路网计划、货运基本举措措施结构计划和铁讲部有闭专用线接轨的划定等对可止性研讨讲演及相干资料停止检查,对契合请求的申请作出准予允许的决定;对不合乎要供的,作出没有予许可的决议。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该阐明来由,并告诉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引导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持久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方案论证及优化调整等所需时间不盘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事情日内,铁道部行政许可经管机构背申请人颁布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接轨许可证,已有接轨许可证的专用线仅发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建设与开通

    第二十八条 专用线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应当拜托具备响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发展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严厉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由被许可人和铁路局独特组织审查,审查意见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开展下阶段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用线建立涉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地盘、专业装备、建造物、林木等)的,被许可儿应当与铁路局就所波及铁路资产的所在、性子、数量、代价及权属等有关成绩进行协商并签署协定,经有权限的单位同意后,方可动工扶植。专用线应当由具有响应铁路施工天资的单元举行施工。

    第三十条 专用线形成接轨铁路变革设想或改制的,应在行政许可前,依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解决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用线应当在铁道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3年内建成验收。未在有效期内验收且未申请延期的,原行政许可主动生效。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实现行政许可批复的全部工程内容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在行政许可建设有效期内组织验收,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铁路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入。专用线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以行政许可决定书、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为依据。验收及格后,将验收讲演报铁道部运输局存案。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验收及格,铁路局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管理功课细则,铁路局下达专用线开通电报,并抄报铁道部运输局。验收分歧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不得部门开通或常设开通。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开通后,铁路局根据专用线所有权人的创办运输业务的申请和该专用线接轨许可证及铁路局专用线开通电报,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后开办运输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背专用线接轨管理规定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三十六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践运量按照专用线所有权人与铁路局签订的协议履行。

  第六章 延期与变动

    第三十七条 需延期建设的专用线,被许可人向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提出延期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孕:专用线行政许可建设有效期届满时光、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克不及如期竣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专用线建设可延期1次,延伸刻日不跨越2年。

    第三十八条 对需要延期建设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当实地懂得工程停顿情况,核实原因,深入研究专用线接轨优化方案,出具包括工程希望情况、完成投资情况、残余工程内容、申请报告核真相况、方案优化和延期倡议等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持铁路局出具的批准延期书面意见,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谦30个工作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已超越有效期的,应当从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局部原件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同时附PDF格式电子文件):

    (一) 加盖被许可人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原件;

    (二) 被许可人停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专用线接轨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四) 向铁路局提出的延期申请报告原件;

    (五) 铁路局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原件;

    (六) 专用线施工方案示意图(彩色A3幅面);

    (七) 功令、律例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的专用线,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刊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名称变更、企业改制或转让专用线产权的,应当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报铁道部办理行政许可调动。调换名称的应提交工商部门注销文件;企业改制的应提交当局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转让专用线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让渡协议。

    第四十二条 因客不雅原因需变更原接轨方案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铁路局进行技术审查后,按专用线改扩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铁路局应当按照有益于充足施展路网能力、有益于吸引货源、有利于提高谋划效益、有利于地区经济社会生长为目的,兼顾斟酌既有线、新建铁路、主要关键货运基础设施布局等,编制局管内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领导专用线接轨工作。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应当参加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开通经营等各阶段工作,静态控制工程进度,催促被许可人降实施政许可批准的技术方案,踊跃推动设计、施工等工作,实时更新专用线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上报专用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意见、验收报告等文件。发明背反行政许可决定的行动应当实时禁止。

    第四十五条 铁道部运输局对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讨。呈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撤销许可:

    (一) 申请材料不实在的;

    (二) 以不合法手腕与得行政许可的;

    (三) 私行变换接轨方式、接轨标准的;

    (四) 被许可人未经立案让渡产权、应用权的;

    (五) 专用线治理凌乱,存在严重平安隐患,已按要求整改的;

    (六) 因被许可人原因发生特殊重大、重年夜铁路交通事变的;

    (七) 专用线接轨后现实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行政许可接轨标准有庞大不符的;

    (八)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应当登记专用线行政许可:

    (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

    (二) 被许可儿在法按期限内中断建筑专用线的;

    (三) 被许可人撤除专用线的;

    (四) 被许可人停业的;

    (五) 被许可人被依法停止生产、运营的;

    (六)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被撤消或刊出行政许可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当采用线路关闭办法,并停办其运输营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取合伙铁路接轨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卖力说明。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4日起实施。《对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铁运函〔2007〕714号)同时废除。

  附件1: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附件2: 关于××专用线在××线××站与国铁接轨的意见

  附件3: 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

  1364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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